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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手术记录的医疗事故鉴定有效吗?
缺少手术记录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受到承认的。虽然没有手术记录,但鉴定专家可以依据病历记录、尸检等方法确定医疗事故,如果医疗机构故意不提供手术记录,那么可以认定医疗事故为医疗机构的责任。若是其他资料齐全,例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资料等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同样可以根据其他资料开展医疗事故鉴定,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出具医疗事故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怎样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3、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4、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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