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字是否有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释法】夫妻俩共同设立遗嘱,在我国有效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财产问题,对财产的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也成了生活中常有的事。
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对于立遗嘱也出现了许多的新问题,就比如说夫妻共同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其实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这方面也有相应的解释,接下来就让我们来看看吧。
一、夫妻共同遗嘱1、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在双方是合法夫妻的前提下,共同设立的遗嘱,而且双方都需要有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已经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么此种夫妻共同遗嘱是无效的。
而且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候,双方或者是其中一方都可以独立撤销遗嘱,不受任何影响。
2、案例分析
2009年的2月份刘某成因为病情严重住了院,后害怕自己突然离世,几个孩子争夺财产,就和自己的妻子刘某娥一起设立了一份遗嘱。
遗嘱上表示的非常清楚,房子归长女刘某兰继承,但刘某兰要付给长子刘某军四万元人民币。
当时这份遗嘱受到了夫妻双方的同意和肯定,他们的儿女也并没有怨言。
后来到了2010年,刘某成觉得这样对长子有些不公平,就将遗嘱上的四万元人民币改成了十万,随后离世。
但自从刘某兰继承了房产之后,在没有提过要付给刘某军十万,刘某军也一直没好意思要。
直到刘某兰霸占房产十年之后,他们的母亲刘某娥看不下去了,在2020年的12月份,刘某娥亲自录了录像遗嘱,表示要变更遗嘱。
表示在自己离世之后,房子归刘某军所有,身旁还有两个见证人,分别是刘某成的堂弟和刘某军的朋友。
这件事情被刘某兰知道之后非常的不乐意,自己住了十年的房子怎么成别人的了,于是因为不服母亲的遗嘱,还说要去法院告他们,希望能夺回自己的房产。
因为这件事,刘某兰跟自己的母亲还有刘某军都闹翻了,还指责母亲的偏心,但也依旧没有提起要付之前遗嘱的十万元人民币。
最后无奈之下,这件事情终于闹到了法庭,此时的刘某兰还非常的自信满满,因为她觉得刘某娥没有擅自修改夫妻共同遗嘱的权利。
但法官接下来的判决就像是给她浇了一盆凉水。
最后,法庭判定,房子归刘某军所有,但刘某军要在三十天之内付给刘某兰一般的财产,共计275000元。
这样的判决也是刘某兰没有想到的,虽然她非常不愿意交出房产,但也只能听从法庭的判决。
虽然刘某成已经去世,但立遗嘱的另一合法人依旧有权利更改遗嘱,无论是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也都是合法的。
那么夫妻共同立的遗嘱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区分的呢?
二、共同遗嘱的相关法律正是因为许多像刘某成一家这样的案件发生,所以在法律上也出台了许多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现,不单保护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且还能有效的解决和划分社会矛盾,那以上案例当中,都包含哪几项法律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首先当时刘某成在去世之前和刘某娥一起设立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刘某成独自更改遗嘱也是合法的。
但之后刘某成去世,刘某兰却没有按照遗嘱的分配,付给刘某军十万元人民币,这点其实已经违背了遗嘱。
2、共同遗嘱存在的问题
在《遗嘱法》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因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遗嘱,应该是在双方都用行为能力,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设立的。
而且遗嘱设立之后,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更改和修缮遗嘱的内容,因为遗嘱中的财产大部分是夫妻上方的共同财产,每个人都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但正是因为是共同财产,所以夫妻的任何一方只能处理自己一方的财产,这也就是上述案件中刘某兰会分走刘某军房产一半的钱的原因。
其实在夫妻共同遗嘱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先共同遗嘱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就是指定型的,也就是说共同遗嘱的双方是制定财产继承人,一方去世后,财产由另外一方继承,其子女不在继承范围之内。
第二类是共同指定型,这一类就跟上述刘某成的案件相似,就是夫妻两人共同决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类是混合型共同遗嘱,也是前两类的结合,遗嘱一方的人员去世之后,财产由另一方继承,当双方都去世之后,财产就由第三方继承。
共同遗产的分类较多,所以很难将每一类都划分清楚,就导致了共同遗嘱在继承的时候会出现较多的问题,而且这一类的问题复杂有多样。
而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遗产并没有划分的非常清楚,这也是继承问题成了社会难题的一部分原因。
三、结语共同遗嘱主要是遵循两个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信任的第三方。
但如果共同遗嘱是在其中一个人被强迫的情况下立的,那将不具有法律效益,这是法律对人权和个人财产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共同遗嘱的问题也在根据不同社会问题的产生,进行相应的完善,所以我们要相信法律。
立遗嘱赠与婚内第三者财产?法院:无效!遗嘱怎么立才妥当?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内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婚内第三者是否有效?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赵某与曹某婚外同居7年。2022年5月,赵某因病住院,为了感谢曹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赵某立下《遗赠书》,将名下存款200万元遗赠给曹某,并在其去世前将其中的100万元款项转账给曹某。后赵某病故,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同年9月,赵某配偶陈某诉至法院,认为赵某与曹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权益,要求曹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财产。
判决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为“报答”曹某的照顾之情将名下财产赠与曹某,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书写的《遗赠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曹某因此取得的100万元财产应予以返还。鉴于赵某去世后,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购买了墓地,支出的部分费用,从曹某应返的100万元中扣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等。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主张赠与无效、请求返还赠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数额。
===延伸阅读===遗嘱怎么立才妥当?法官提出五点专业建议!1.听说法律中有好几种遗嘱类型,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订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要求和司法实践,可以用一张表格对遗嘱的形式要求和易忽略问题进行总结。
表:遗嘱订立的形式要求建议
2.立打印遗嘱,由谁打印法律有要求吗?
《民法典》中没有对打印遗嘱应由谁打印作出具体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而言,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3.夫妻立一份共同遗嘱,法律会认可吗?
《民法典》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其对各类有名遗嘱的形式规定可知,遗嘱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就共同遗嘱而言,其属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因此,在夫妻二人自行订立共同遗嘱过程中,除需满足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常见要求外,需要严格确保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在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也需要遵循见证人参与见证的一般规范。
4.遗嘱究竟该怎么写,一定需要用法律术语吗?
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遗嘱人需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官方身份证明上的完整姓名,避免因指向不明确引发争议;遗嘱中应明确表意由谁继承,明确使用“继承”一词,避免使用“处理”“给”“归”等模糊表达;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需指向明确,具有可识别性。另外,遗嘱的名称应以“遗嘱”“遗赠”为宜,避免影响其性质的界定。
若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个人继承,而非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其配偶共同继承,则需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等相应权利。
因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均系手写,需注意字迹清晰、无涂改,尤其注意关键信息部分;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尽量做到在遗嘱每页下方空白处均签名并写日期,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自书遗嘱因无见证人,建议将立遗嘱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可以展现出立遗嘱时的完整过程和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避免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录音录像遗嘱,还应显示完整的立遗嘱过程和遗嘱内容,并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
5.听说遗嘱中可以写上居住权,具体该怎么办?
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角度而言,法院建议:
①.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准确,充分满足特定遗嘱类型设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可处分性。
②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第367条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
③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客观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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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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