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军人转业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解读:军人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军人转业时会得到一笔包括军人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内的转业费用。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而军嫂在后方支持军人工作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部分转业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故: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属于共同财产的这部分份额到底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复原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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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退伍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一、军官退伍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的退伍费,其中可能部分属于个人所有,而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就不能绝对的认为退伍费就一定是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同所有。这需要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发放的退伍费作出计算,才能清楚其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哪些又是一方个人财产。
军人转业费能否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赵女士12年前与已入伍多年的刘某结婚,2015年刘某转业回到慈溪。由于各种原因,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在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上达成了协议,但对于刘某的转业费,双方产生较大分歧。刘某认为,转业费是发给他个人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能归其个人所有。赵女士问,关于转业费,法律究竟有什么具体规定。
【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某的转业费不能全部归刘某所有,并非具有不可分割性,也不是将刘某的转业费全部进行财产分割。而是应当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进行分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刘某转业之后的几年里,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对这笔转业费动用,还要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赵女士应该向刘某讲明法律对于转业费处置的相关规定,充分协商,妥善加以分割。如果刘某对这笔转业费坚决不肯分割,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赵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程文华)
(以上说法为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