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无效婚姻期间财产怎样分割出来(无效婚姻期间财产怎样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被判婚姻无效,那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冠领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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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又怎么处理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2004年,王晶与齐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开始恋爱。2005年,王晶与齐伟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民政局为其颁发了结婚证。
2019年5月3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双方忍受不了每天吵架的生活,于是两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王晶被告知齐伟已与第三人吕某登记结婚。
王晶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2005年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并判令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齐伟同时与两人登记结婚,属于重婚。因此李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无过错方即王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科普】论无效婚姻的财产后果
婚姻这件美好的事情,经营好了能够收获美满的生活,经营不好,便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困扰。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男女比例失调问题的愈发严重,出现了一些较为畸形的婚姻情况。骗婚、买婚、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社会公众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现实认知。
下面,我们来讲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二人自幼时便相识,两家住所距离很近,父母关系也很好。无奈,两人学习成绩都不好,早早的高中毕业就都步入了社会。
后经两家父母撮合,张某与李某谈起了恋爱,两人性格相投,感情稳也十分稳定。但无奈,两人年龄太小,一直未到结婚年龄无法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商议后,决定两人先结婚到了结婚年龄再领证。
就这样,张某与李某二人举办了盛大的婚礼,街坊四邻都来送上祝福,幸福的走进了婚姻殿堂。
一年以后,李某十月孕育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就这样又过了几年,张某与李某虽到了结婚登记年龄,但也由于女儿生病等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一天,张某听朋友说外地有挣钱机会,于是和李某商议后,便放下李某和女儿,和朋友一起去了外地打拼。
张某在外地认识了孙某(女),很快,孙某辅助张某在事业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张某和孙某两人的关系也越走越近,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然而张某却没有坦白其在老家已经与李某结婚生女的事实。
就这样,张某和孙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过起了日子。后来,张某的朋友难以接受心理上愧疚,便将张某在外地与孙某领证结婚的事情告诉了李某。
李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和孙某的婚姻无效。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我们通常所讲的无效婚姻,具体说来就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缺乏合法要件,而导致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认识到,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我们都应该清楚,正常婚姻需要具备男女双方自愿且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男女双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一般以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予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重婚情形、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的婚姻属于典型的重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当事人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部分人会问,按照这样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也应当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双方结婚之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一直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
其实不然。虽然二人结婚之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两人对外的婚姻关系一直维系,且婚后孕育了女儿。在达到法定婚龄前,没有一方提出双方婚姻无效的主张。
那么,我们认为双方表面上看似无效的婚姻,其实已经满足了事实婚姻的条件。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持续、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张某与李某举办了婚礼,并开展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孕有一女儿,出于周边亲戚朋友邻居乡亲的主观认知,他们就是正常的夫妻。明显符合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而且,在张某和李某两人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开始,他们的事实婚姻就成为了合法婚姻。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无效婚姻的财产后果无效婚姻因为具有溯及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在分配上应遵照何种原则执行呢?
一般司法实践中会遵照谁取得归谁多有的原则。也就是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能够证明属于一方自己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归当时取得该财产的一方单独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无法明确财产权数,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财物归哪一方所有的,那么一般应当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进行分配处理。
另外,对于无效婚姻中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应遵照独立债务自己负责的原则。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有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任何一方单独负债的,那么就由单独负债的一方自己进行偿还。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无效婚姻中的子女问题。虽然男女双方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但这段婚姻中涉及的亲子关系却是不可磨灭的。因此,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与父母关系,不因婚姻无效而无效。
这一点与正常婚姻夫妻离婚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基本适用同样的处理方式,父母双方均对所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另外一方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具有探望的权利。
其实无效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例如: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等,男女双方都是可以进行很明确的把握的。
对于涉重婚的无效婚姻问题,有时会比比较复杂一些,对于男女双方来讲,很多时候也是很容易被“蒙在鼓里”的。
其实,正常的婚姻生活和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和谐的社会婚姻秩序也是需要多方的共同协助。
婚姻是大事,不能儿戏。在选择结婚时,不管男女双方,都要“擦亮双眼”。成功的婚姻生活美满幸福,而一场失败的婚姻只能是一盘散沙。警惕“婚姻陷阱”,希望大家都能找到理想的归宿。
婚姻无效案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怎么处理—解读婚姻家庭法22
婚姻无效案件不是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婚姻效力,还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那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和离婚案件不同,不能申请撤诉,因为无效婚姻本身是违法的婚姻,所以司法公权力必须进行介入和处理,不任由婚姻无效状态继续。二、同样因为违法的原因,婚姻无效案件就婚姻效力是不能调解的,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另外制作调解书,因为婚姻无效须通过判决方式来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一并进行判决。
婚姻无效案件不是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婚姻效力,还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那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和离婚案件不同,不能申请撤诉,因为无效婚姻本身是违法的婚姻,所以司法公权力必须进行介入和处理,不任由婚姻无效状态继续。二、同样因为违法的原因,婚姻无效案件就婚姻效力是不能调解的,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另外制作调解书,因为婚姻无效须通过判决方式来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一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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