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烟碎雨落花甽醉婚姻家庭 2023-08-24 09:28:06 504阅读 举报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纪法解读|私分国有资产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冯国刚

日前,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原院长张名泉违规设立“小金库”,以发放奖金的形式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共计547万元,张名泉累计领取35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惩处单位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力度,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虽属于单位犯罪,但仅处罚自然人,即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主任张洪建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化工设备安全检验中心原副主任祝有余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邗江区监委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8年间,张洪建提议并与祝有余商议后,采取虚假列支委托检测费、劳务费、耗材费等方式套取270多万元公款,由祝有余保管。其间,二人商定将部分公款以业务开拓奖、工作考核奖、综合平衡奖、节假日福利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共实际私分国有资产80多万元。

“张洪建任职的扬州市化检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本罪犯罪主体。”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松青认为,张洪建是化检中心主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是党支部书记,身份决定了他就是刑法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祝有余是单位副手,在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前,张洪建都与其商量。尽管祝有余处于从属地位,但仍产生共同决策的效果。所以根据祝有余的身份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确定其属于刑法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0年7月,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洪建犯包括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内的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祝有余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属于集体贪污行为,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在单位内部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中进行集体私分。如果只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杨培君曾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原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他截流经营收入并设立1400万多元的多个小金库。为了让小金库的钱名正言顺地支出,杨培君处心积虑,制定了一套内部考核办法,并据此将小金库内的资金进行分配,共计私分84.75万元,其本人分得18.375万元。此外,杨培君用小金库的钱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共私分国有资产195万多元,其中缴纳的杨培君个人所得税共26.4万多元。

“正常的福利发放无可厚非,超出了框架范围就构成违规违纪,以非法目的违规发放福利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奉化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江勇介绍,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该案共计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款项270余万元,其中杨培君私分国有资产195多万元,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1月,杨培君因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以上案例中,相关责任人均被追究责任,而所在单位未被处罚,原因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因为这种犯罪并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将单位的财产分给员工。综上,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处罚所在单位,对单位不判处罚金。

12-19:私分国有资产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提出问题:企业将员工罚款收入未上交财务部门,将截留款于年底发放给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基本事实:A企业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农林养殖业务,属于人力资本集中型企业,一线从事养殖的员工数量约为12000多人,2019年度专项审计中,审计发现企业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为保证员工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办公室制定了《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对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员工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经统计2015年至2019年,办公室累计共收取员工罚款438万元,上述款项由办公室相关岗位收取并保管并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审计人员在检查罚款收入实际列支时发现,截至2018年至2019年,累计动用罚款资金420万元,用于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奖励性支出,实际发放时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定期处置一批到期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处置过程未根据国有资产处置要求履行评估和招标流程,由资产管理部门相关岗位直接出售给当地废旧物资回收中心一家企业。2018年至2020年,该岗位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废旧固定资产处置款18万元,本次审计收到举报显示,该岗位实际向废旧物资回收中心收取款项129万元,扣除上交财务部门18万元款项后,该岗位人员私自占用款项111万元,金额较大,勾成职务侵占。经纪委面谈,该岗位人员表示将相关款项归还给公司,同时将占用款项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所获得的89万元投资收益,一道归还给公司。


私分国有资产形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定性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意见及建议:1.企业对罚款收取的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相关业务岗位不得截留,更不得坐支用于其他支出,相关人员应退回收取的款项;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法定流程,处置前应评估相关资产的基本市场价格,金额较大的应履行招标流程,防止国有资产被贱卖导致资产流失。

王平聚律师讲解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罪和量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

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管人员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立案标准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

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管人员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立案标准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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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烟雨任平生
1楼 · 2023-08-24 09:47:06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