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出来(二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笙歌醉梦间婚姻家庭 2023-08-24 09:41:15 510阅读 举报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二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出来(二婚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说“典”丨再婚老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

克拉玛依市85岁老人韩某日前将81岁老伴谢某诉至法院,称自2013年登记结婚以来,妻子不曾照顾自己,且两人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谢某也有自己的说法。再婚老人离婚,应如何妥善解决家庭财产问题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法]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何青介绍,两位老人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再婚前均系丧偶。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家庭经济由谢某管理,截至韩某起诉之日,双方共有婚后共同存款50余万元,各自尚有婚前房屋以及婚后存款。自2022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经济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且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正在庭审中宣布审判结果的法官何青。图片由本人提供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何青介绍,司法实践中,再婚老年人离婚现象比较普遍,原因多在于婚后家庭经济纠纷、生活习惯、成年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生活等。该案由于双方子女的参与,矛盾比较突出。法官通过大量的走访和释法,先做通子女们的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最终法院对韩某婚后的50多万元存款以及谢某婚内出租房屋的8万元租金均进行平等分割,该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财产顺利分割交付,双方均较为满意。

何青表示,民法典实施以来,对老年人离婚案件,法官做到普法先行,先对双方当事人及子女进行释法讲理,将老人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内赠与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悉数讲明,借助双方当事人子女的力量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依托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做好多方调解化解矛盾工作,再依理依法进行案件调解或审理,让老人心里不要有疙瘩,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2023年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3年,你以为房产证上写有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了吗?在2023年的房产新规下,房产证上不管写谁的名字,最后都未必能够分到房,那记得点分以下四种情况跟你说。

2023年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呢,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那这种情况呢比较多见,那这个时候房子的产权呢,归出资买房登记的产权在子女的一方名下,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呢,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

第三种呢,个人婚前全款买房,那如果说婚前产权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后期无论你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都属于说个人婚前财产,那夫妻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也没有权利分割,若有一方有出资房子的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项目,被主张要回经济补偿。

第四呢,婚前按揭买房,一方付了首付。

那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后房子的归属权将是出首付的那一方所有,不过在房贷和房子增值部分可以要求分割,那会按照承担房贷的比例分配。

请点赞收藏,希望你永远都用不到,关注我,帮你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双方都为再婚,离婚时夫妻婚内拆迁获得的安置房该如何分割?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吕某(男)、徐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公房动迁,分配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2016年,徐某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售房款2,030,000元。婚后吕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性格不和,双方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房屋财产200余万元的分割问题。

徐某称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某名下,售房款也应归徐某个人所有,吕某无权要求分割。吕某在婚内出轨、并长期与其同居等行为,是婚姻的过错方,由于生活支出,如赡养人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售房款现在实际已无余额可供分割。

关于房产问题

2010年后,吕某曾向徐某出具过委托书一份、承诺书一份;大概内容为:委托徐某全权授理接管安置房款问题;通过我们夫妻决定该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2016年6月吕某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转让价款200余万元。至2016年10月卡内余额为2万余元。

2018年,吕某与徐某、案外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又撤回起诉。该案审理中,徐某以承诺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作为一组证据,证明“2011年,吕某、徐某居住动迁房屋,吕某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动迁公司称,被拆迁安置对象是两个人,只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必须由吕某出具书面承诺书,2011年7月吕某出具书面承诺书,原告明确承诺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

2018年10月,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财产未进行分割。后又进行起诉,2021年10月,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8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1、关于离婚与否问题:夫妻关系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第一次诉讼,法院未判离后,夫妻仍未得到改善,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后,无特殊情形法院一般会判离。

2、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案件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婚姻档案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产权收条、房地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条、发票、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该房屋

鉴于吕某、徐某自2016年已处于分居状态,且徐某在收取售房款后四个月内以取现、消费方式使余额仅剩20,000余元,徐某所述各类开销又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徐某辩称售房款已所剩无几的意见法院不应采信。徐某虽辩称吕某婚内出轨,属过错方,但提供的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

根据事实情形及证据,法院最终考虑了徐某为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徐某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酌情确定徐某支付吕某售房款八十余万元。

最高法院释法

关于离婚纠纷时,涉及到离婚与否、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1、存在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不离婚,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不知具体出处,我们做了部分删减,排版、标题属于本公众号,侵权联系删除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吕某(男)、徐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公房动迁,分配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2016年,徐某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售房款2,030,000元。婚后吕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性格不和,双方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房屋财产200余万元的分割问题。

徐某称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某名下,售房款也应归徐某个人所有,吕某无权要求分割。吕某在婚内出轨、并长期与其同居等行为,是婚姻的过错方,由于生活支出,如赡养人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售房款现在实际已无余额可供分割。

关于房产问题

2010年后,吕某曾向徐某出具过委托书一份、承诺书一份;大概内容为:委托徐某全权授理接管安置房款问题;通过我们夫妻决定该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2016年6月吕某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转让价款200余万元。至2016年10月卡内余额为2万余元。

2018年,吕某与徐某、案外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又撤回起诉。该案审理中,徐某以承诺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作为一组证据,证明“2011年,吕某、徐某居住动迁房屋,吕某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动迁公司称,被拆迁安置对象是两个人,只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必须由吕某出具书面承诺书,2011年7月吕某出具书面承诺书,原告明确承诺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

2018年10月,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财产未进行分割。后又进行起诉,2021年10月,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8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1、关于离婚与否问题:夫妻关系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第一次诉讼,法院未判离后,夫妻仍未得到改善,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后,无特殊情形法院一般会判离。

2、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案件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婚姻档案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产权收条、房地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条、发票、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该房屋

鉴于吕某、徐某自2016年已处于分居状态,且徐某在收取售房款后四个月内以取现、消费方式使余额仅剩20,000余元,徐某所述各类开销又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徐某辩称售房款已所剩无几的意见法院不应采信。徐某虽辩称吕某婚内出轨,属过错方,但提供的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

根据事实情形及证据,法院最终考虑了徐某为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徐某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酌情确定徐某支付吕某售房款八十余万元。

最高法院释法

关于离婚纠纷时,涉及到离婚与否、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1、存在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不离婚,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不知具体出处,我们做了部分删减,排版、标题属于本公众号,侵权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
作者:笙歌醉梦间
链接:https://www.law00.com/p/240.html
来源:婚姻家庭
本文由本站用户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前请先查看【免责声明】考试集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若此文章存在违规行为,您可以点击 “举报”


登录 后发表评论
1条评论
烟月稀
1楼 · 2023-08-24 09:56:15

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