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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介绍了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本期我们讲解下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所需的基本材料。
立案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首要阶段。为了缓解“立案难”的问题,我国法院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但司法实践中,立案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因此为了提高立案成功率,准备好诉讼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是我们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总结了实践中立案所需的基本文件清单:
一、身份证明
1、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中国一方)、护照等;
2、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证明等。
国外(港、澳、台参照涉外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如公证处、行政机构、自治团体、协会、法院,公证人、法官、行政公职人员、律师、船长等)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我国与该国不存在外交关系,可以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港、澳、台地区公证程序相对简化,不需要认证: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香港地区并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当事人需要委托香港公证律师(由司法部指定)进行公证,并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邮寄回内地使用。
我国澳门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需要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当事人需要先到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文件的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公证文书可以在内地使用。
二、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书或婚姻注册证明。
2021年后,国外(港、澳、台参照涉外案件)的婚姻缔结关系证明文件一般只需由所属国有权机关进行公证。
三、授权类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是国外一方的,授权委托书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证和(或)认证。
四、起诉状
建议准备中外双语。
五、证据
1、公文书证;只需公证,无需认证
2、私文书证;无需公证,无需认证
3、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既需公证,又需认证
六、离婚意见书
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应就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发表书面意见,国外一方的离婚意见书需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证和(或)认证。
七、律所函
由代理律师的执业律所提供。
八、中文翻译件
身份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证据等材料如果为外文,在进行公证和(或)认证时要进行中文翻译,并同时对中文翻译件进行公证和(或)认证,私文书证另论。
结语:涉外离婚诉讼的程序较之国内离婚诉讼更为繁杂、漫长,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并且离婚之诉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重大事项,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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