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章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酒驾违章处理流程是什么?)

忆逝逝婚姻家庭 2023-08-24 09:01:51 305阅读 举报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酒驾违章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酒驾违章处理流程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醉驾处理流程详解。让你合法走路,少走弯路。

文/克尔岱蒂

今天接一个朋友电话,他说喝酒开车被交警强制抽血了,他很心慌,问我应该怎么处理?随着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以来,酒后开车这件事情,对全国车主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件小事。酒后开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家都心知肚明。极大地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公共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破坏正常的生活环境。

对车主来讲,涉及违法犯罪,会影响到个人的生活自由,也会对下一代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种意识必须牢牢扎根于每个车主的脑海里,坚决杜绝酒后开车行为,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但是万事都有万一。如果遇到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要求进行抽血,判定是否为酒后驾车时,车主不要惊慌,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即可。积极配合交警,如实陈述事情经过。切记不可隐瞒狡辩,更不可妨碍抵抗交警执法,或现场逃逸。

不管抽血结果如何,严格按照交警定责书裁定结果,积极进行相关赔偿,不与对方发生冲突。如果抽血结果显示为酒驾或者醉驾,也不要慌。完成相关赔偿事宜之后,切记第一时间与受害方签署谅解书,切记!切记!切记!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然后,就没事了,一切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配合处理即可。

如果抽血结果是醉驾,后续会和三个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产生联系,依次进行相关程序处理。一是公安局会对你进行拘传取证「会上手铐」,取保候审「交纳取保候审金,经济困难的可找人担保」。

二是检察院会对你的案件进行审理,涉嫌违法会提起公诉,出示量刑建议。这个时候,检察院会要求你对量刑建议签署拒接书,没有异议就签接受,有异议可以拒签,自愿。一般都会量缓刑,建议不要拒签。记得罚金先交齐,上交付款凭证。

三是法院会对你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判,当场宣布结果。这个环节只需注意一条即可,按时到庭。一般都会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缓刑,监外执行。

除了按照上述流程配合处理之外,特别提醒一点,在完成取证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千万不要胡乱找人疏通关系,更不要产生贿赂行为,如实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力即可。最后就是拿到判决书之后,按时按地去指定的司法所和所在社区报到,就近参加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社矫期满,代表服刑结束,恢复自由。

「本文为个人原创作品。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关注,交流。」

酒驾逃逸 没被当场抓住怎么处理?酒驾逃跑成功交警打电话来

酒驾逃逸没被当场抓住的话,事后交警也会通过监控等其他措施追踪到车主的信息的,进而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到车主本人,所以最好不要心存侥幸。

以下有一案例是关于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依法处罚的真实事例:

事情发生在2020年7月,驾驶人李某由于聚餐喝了酒,之后朋友送李某回到家。但在午夜的时候,李某自己还有点事情需要去处理,便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出去,想着现在时间也是较晚了,应该是没有交警在执勤的,自顾自的给自己做完心理暗示就出门了。

在李某办完事回来的途中,天气下着雨且路上也没有路灯,前方的视野也较为模糊。于是,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辆。李某非常慌张,不知所措,迅速离开了现场。

返回到家的李某一直在担心会不会被查到自己酒驾撞车了,便想着酒精测试仪是分不清自己是什么时候喝的酒,就再次饮酒,想借此蒙混过关逃避处罚。

果不其然,交警还是接到了受害车主的报警,并上门找李某。李某对交警交代自己是事后喝的酒。但在几番的询问下,李某最终还是说出了实情。

据检测,李某的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最终,经丹阳市检察院的综合考虑,对李某进行量刑处罚。因李某对事实进行坦白,并认错态度良好,且认错认罚。法院判处李某拘役2个月,并处以2000罚款。

酒后驾车“驶”不得!原来这件事儿也算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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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案 件 一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公交站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小型轿车严重毁损。经抽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 件 二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 件 三

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某停车场挪车时,与后方停车位上车辆发生刮擦,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下面这些回答 ↓ ↓ ↓

也事关酒驾!

Q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A: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Q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A: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交代饮酒事实,还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饮酒事实,均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Q

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否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A:(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Q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A: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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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一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公交站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小型轿车严重毁损。经抽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 件 二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 件 三

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某停车场挪车时,与后方停车位上车辆发生刮擦,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下面这些回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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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A: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Q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A: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交代饮酒事实,还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饮酒事实,均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Q

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否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A:(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Q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A: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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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忆逝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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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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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烟月稀
1楼 · 2023-08-24 09:59:51

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