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别人名下,怎么办手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夜凉初透陌汐婚姻家庭 2023-08-24 09:05:52 512阅读 举报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别人名下,怎么办手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何执行配偶方名下的财产?

夫妻个人债务不同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则不负有偿还义务。如果债权人想要债务人夫妻共同清偿,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或者虽夫妻单方举债,但该债务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但实践中,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的居多,而且债权人要证明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举证难度也较高。因此,如果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其名下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能不能执行另一方名下财产?

答案是肯定的,但同时也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即使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无特殊情况,作为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一方,也享有50%的所有权,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份额。

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能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强制拍卖呢,还是得先进行析产再执行?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84号建议的答复再次强调要坚持法定追加原则,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不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利益。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来认定。

从最高院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到,最高院对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已经有了明确的观点,即执行过程中不应当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虽然北京、上海、浙江、江苏高院也针对该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但上述审判指导意见出台时间较早,部分意见内容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出入,而且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与现行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当中,近年来上述地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法院的观点也发生了变化,对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持否定意见。

最后,我们再谈谈配偶名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如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是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从该案例可知,析产诉讼并不是阻却执行的先决条件,法院在执行或拍卖时,保留共有人依法享有的份额,则有权拍卖清偿。

另外,从最高院审查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标准可知,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存在,否则,请求分割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

附部分地区法院审判指导意见:

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539条,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作出判断,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该解答同时认为,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或者是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花了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花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花了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般法院会比较偏袒女方的。

如果你们双方对财产的协议不成,就根据具体情况分割。

首先是区分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当中的分配并不取决与一方的花费大小。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依据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主张男女平等公平公正。对于一方在婚前的个人收入即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所持有,夫妻财产保存超过八年时间的即视作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欠债,欠债一方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规避执行,怎么办?

(图片

文/青年法官

昨天,我录了一期视频,主要讲述官司胜诉后,到了执行阶段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并对导致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有很多粉丝朋友在评论区留言,提出了很多疑问。现就其中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做一个详细的分析———若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其配偶名下,该如何处理?

针对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想大家也是非常关心的,有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的漏洞,是法院现阶段无法破解的难题。我认为事情未必如此悲观。这位朋友提出,债务人在借钱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了要赖账,钱一到手就把财产转移到其妻子的名下,让执行局无法执行。

其实,只要债权人敏锐一点,就不会发生后面执行难的问题。

(图片

首先,借钱出去一定要让债务人出具借条,写明借款用途,并且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因为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或是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金额较大的,一定要记得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或者物保,尽可能的把风险降到最低。不要不好意思,对方开口向你借钱都好意思,你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先小人后君子,把丑话说在前头。多人亲戚朋友因为借钱反目,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再者,如果前期因为疏忽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后期主张权利的时候也还是有对策的,起诉的时候尽量连债务人的配偶一起起诉,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在庭审中要求债务人说明借款的使用情况,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若真的无法确认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转移到其配偶名下,案件依然没有进入“死局”。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图片

但是,随后会产生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执行局如何去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务中,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会先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会产生两种情形,第一、被执行人的配偶因财产被冻结,造成了很多不便,便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财产系其个人所有为由,要求解除法院的查封;第二、被执行人的配偶未提起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直接处置该财产,将一半的份额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权,这时如果被执行人有异议,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现在已经回答哪位网友的问题了,不是没有办法,只是如果债权人在事前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会非常的麻烦,希望大家今后多留个“心眼”。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评论区留言,我们继续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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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年法官

昨天,我录了一期视频,主要讲述官司胜诉后,到了执行阶段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并对导致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有很多粉丝朋友在评论区留言,提出了很多疑问。现就其中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做一个详细的分析———若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其配偶名下,该如何处理?

针对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想大家也是非常关心的,有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的漏洞,是法院现阶段无法破解的难题。我认为事情未必如此悲观。这位朋友提出,债务人在借钱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了要赖账,钱一到手就把财产转移到其妻子的名下,让执行局无法执行。

其实,只要债权人敏锐一点,就不会发生后面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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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借钱出去一定要让债务人出具借条,写明借款用途,并且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因为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或是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金额较大的,一定要记得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或者物保,尽可能的把风险降到最低。不要不好意思,对方开口向你借钱都好意思,你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先小人后君子,把丑话说在前头。多人亲戚朋友因为借钱反目,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再者,如果前期因为疏忽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后期主张权利的时候也还是有对策的,起诉的时候尽量连债务人的配偶一起起诉,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在庭审中要求债务人说明借款的使用情况,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若真的无法确认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转移到其配偶名下,案件依然没有进入“死局”。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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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后会产生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执行局如何去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务中,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会先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会产生两种情形,第一、被执行人的配偶因财产被冻结,造成了很多不便,便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财产系其个人所有为由,要求解除法院的查封;第二、被执行人的配偶未提起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直接处置该财产,将一半的份额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权,这时如果被执行人有异议,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现在已经回答哪位网友的问题了,不是没有办法,只是如果债权人在事前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会非常的麻烦,希望大家今后多留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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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夜凉初透陌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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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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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忆逝逝
1楼 · 2023-08-24 09:56:52

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