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卖给他人合法吗?

栖身星河之中婚姻家庭 2023-08-24 09:15:53 474阅读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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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擅自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 法院:赠与无效

当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2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一起典型案例。

丈夫婚内出轨

多次向第三者转款并购置物品

2013年12月,张某与熊某登记结婚,几年后,熊某认识了单位同事刘某,并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与其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钉钉红包等软件转账记录显示,熊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共计14万余元,其间包含多笔13.14元、1314元、520元、38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同时还为其购置了戒指、口红等物品。

庭审中,熊某对妻子张某的说法表示认可,承认自己在婚内与刘某存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刘某应当退还相应款项及按价值退回所有购买的物品。

刘某辩称,二人系同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认可其已收到转账,但认为其中部分小金额的款项为二人共同消费,并已转账归还了13万余元借款,故不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审理

第三者应将收到的赠与款项予以返还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熊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熊某的当庭证言,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刘某虽主张二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二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熊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子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婚内财产单方面多次无偿赠与与其有非正当男女关系的刘某,而刘某表示接受,实质上已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而该赠与行为不但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刘某应将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赠与的款项予以返还。

根据庭审查明,熊某向刘某赠与及购买物品共计14万余元,其中,刘某已归还熊某赠与款项13万余元。故双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赠与款项7千余元。

法官说法

如发现配偶出现婚外情 应及时取证收集线索

本案中,熊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擅自赠与刘某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又有悖公序良俗,属无效法律行为,张某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

法官提醒,实际司法运用中,证据材料很重要!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本案的刘某虽主张其与熊某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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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擅自赠与?无效!

编者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者说”专栏,用裁判者的角度释法答疑、回应关切,讲述新时代广东法院办案故事。

案件提要: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应否返还?应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惠某与杨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曾离异。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与王某交往。2014年,惠某未经杨某同意,将20万元款项赠与王某。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惠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杨某利益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2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某向王某赠与20万元时,发生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其中10万元的赠与有效,故改判王某返还1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20万元应全部返还,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就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事实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以及受赠方是否只需部分返还的问题,全省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尺度存在差异。本案明确了在不具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和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形下,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对推动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从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简介

对话法官

问: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另一方请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裁判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杜以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文义,夫妻一方均可对日常生活支出行使家事代理权,代表夫妻双方进行处分,但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本案中,丈夫基于自己的不道德目的,将夫妻共有的20万元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情况下,该赠与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以案涉20万元在丈夫实际控制之下并支配的事实行为为由,认为构成了夫妻财产分割,进而认定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实质上是在法外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会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误导,这种认识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还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超越了法律和道德容许的限度,案涉赠与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应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全部受赠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赠与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不会影响赠与行为违法的认定。

(南方网)

以案释法丨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否追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驻市综治中心巡回审判庭就一起涉及婚外情的赠与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依法支持了妻子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某与本案另一被告刘某在打牌时相识后开始交往,经常一同就餐、到宾馆开房同居,被告许某以微信方式给被告刘某转款共计77780元,用于其生活消费、购买衣物等。其中被告刘某称有20040元系双方共同用于餐饮、游乐及开房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婚外情第三者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情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被告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被告刘某赠与款项,该款项属于原告与被告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原告的追认,故被告许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某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的共同开支20040元,被告刘某应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返还现金67760元。

法官说法: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分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者返还。

合法的夫妻关系更应受到道德的约束,《民法典》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除了给配偶情感带来巨大伤害外,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婚外情“第三者”明知他人已有家室,还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均应予以谴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ND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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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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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夜凉初透陌汐
1楼 · 2023-08-24 09:43:53

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