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反悔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可否反悔)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网络图片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雯雯。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共同经营家庭,在上海、如皋两地添置多处不动产。但近年来,因张某投资失败,双方感情逐渐出现问题。2020年,二人为售房款的用途以及今后生活规划发生矛盾,并上升至离婚。2021年,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雯雯归女方李某抚养,张某每月贴抚养费5000元,并将如皋及上海的房产两套赠与给女儿雯雯所有等内容。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2年10月。现张某认为妻子李某用假离婚为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且存在显失公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第二,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的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原告并未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三,离婚协议是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本案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经过协商后作出的决定,故原告主张协议有失公允,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求。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反悔,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2021年7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李某每月7号之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张某生活费1000元;李某婚前购置的位于A县城区大庆路东侧、石化路南公园里003幢1-1302号房(建筑面积95.4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A房权证A县字第A××1号)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由李某承担,该房屋贷款还清后,李某配合被告张某办理该房屋一切过户手续;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等等。现原告李某认为其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上述离婚协议,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位于A县城区大庆路东侧、石化路南公园里003幢1-1302号房(建筑面积95.4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A房权证A县字第A××1号)登记所有人为李某,共有人为张某。
【问题】
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反悔,法院支持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达成离婚协议,且持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此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原告李某称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且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原告李某以其受欺诈签订该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2021年7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李某每月7号之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张某生活费1000元;李某婚前购置的位于A县城区大庆路东侧、石化路南公园里003幢1-1302号房(建筑面积95.4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A房权证A县字第A××1号)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由李某承担,该房屋贷款还清后,李某配合被告张某办理该房屋一切过户手续;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等等。现原告李某认为其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上述离婚协议,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位于A县城区大庆路东侧、石化路南公园里003幢1-1302号房(建筑面积95.4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A房权证A县字第A××1号)登记所有人为李某,共有人为张某。
【问题】
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反悔,法院支持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达成离婚协议,且持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此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原告李某称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且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原告李某以其受欺诈签订该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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