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从业多年,遇到过大大小小的案子,关于工伤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这么多年下来,所有工伤的案子里,由于伤者或者家属、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掌握的不准确,错过了申请工伤的最佳时机,导致工伤不能被认定,相应的赔偿没办法落实,伤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今天陈律师就带大家继续聊一聊“关于工伤的那些事儿”。
隔壁老王的媳妇,在一家皮肤病医院工作,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不同类型的皮肤病患者。2020年5月,患者张女士来到这家医院看病,老王媳妇在与张女士接触时,肢体接触过多,导致她自己也患上接触性皮炎,这属于一种职业病。在治疗时,老王媳妇花费医疗费15000元,因患皮肤病期间不愿出门见人,直到2021年3月,她在完全康复后才着手自己工伤认定的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说她申请得真及时,如果再晚两个月,恐怕就不能接受她的工伤认定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陈律师带你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有何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等申请工伤认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职工很有可能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样就无法从单位获得赔偿,也不能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真的遇到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老王媳妇因患皮肤病不敢外出见人,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好在她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她就错过这个机会了。其实,老王媳妇可以请近亲属或工会组织为其申请,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如果没有申请延期,过了一年的时效,就会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听陈律师讲完这些,你了解了吗?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