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内

与卿赴月婚姻家庭 2023-08-24 09:42:56 407阅读 举报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内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法典》1060条释义【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原《婚姻法》及《民法典》之前的其他法律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原《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解释背后的法理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前一条司法解释中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可认为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确认,后一条将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所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解决日常家事代理纠纷发挥了规范作用。只是司法解释限于其性质,虽然设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适用范围有限,而且未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系统性规定。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该司法解释内容,增加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三、条文解读  本条为《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与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本条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限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而行使该项权利所生债务的性质规定在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所实施的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而且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从历史的角度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置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相关。由于妇女社会经济地位较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为妻子一方。妻子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效力直接及于丈夫。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置使妻子真正实现了处理家庭事务的独立性,并且也保护了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另一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地位的提升,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之前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所设置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范目的随之变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  我国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对于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中,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繁多,这些事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固然能够充分体现双方的共同意愿,但如果事事均由双方共同为之,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造成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为了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和满足夫妻处理日常事务的需要,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确有必要。  首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突破了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了夫妻双方处理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事务和家庭事务的需求。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起源上看,日常家事代理权正是产生于丈夫在处理日常家务中的力不从心。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的家庭事务很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非常频繁,几乎每天都需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当然更能充分体现其共同意愿,只是如果要求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会不可避免地增加婚姻生活成本,增加社会经济活动成本,客观上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和家庭事务日趋繁杂,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逐渐加快,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和安全。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具体如何实现平等处理,是否凡事均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准则,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可以单独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便利了夫妻双方,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其次,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紧密的联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由于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因而具有很大的隐秘性和模糊性。正是由于这种隐秘性和模糊性,在夫妻双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对于该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也就为交易中第三方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对于日常家事代理的问题,原《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司法解释基于法律规定,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角度引入日常家事代理的概念,“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也就意味着,如果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另一方明示同意,即可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过,该条所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即根据物权中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推导出法律行为中的共同意思表示行为。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与《民法典》中本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在婚姻生活中,不仅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很多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夫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债务的承担与处理问题。《民法典》中的本条从立法角度,明确了所有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比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保护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因此,只要是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第三人举证证明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过另一方的授权。但法律亦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该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约定仅为双方个人行为,对夫妻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该约定当然对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  法律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权利的目的,在于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突破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始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始终存在。夫妻家事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婚姻被依法撤销、双方离婚、配偶一方死亡等。在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保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外观时,如离婚后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存在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可能,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与一般代理不同。《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的名义或者双方的名义为之。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没有一般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广泛  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不受家事范围的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日常家事,是指为了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譬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通常的子女教育等。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我们认为,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有很大差异,目前还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  具体判断夫妻双方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究竟是否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基本标准: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包括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运转、满足家庭成员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和发展需要,如衣食住行、医疗健身、子女教育等;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满足个人生活所需;必须是适当的。二是下列事项一般应排除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外:不动产交易以及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投资行为;分居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形成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  通常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日常家事范围内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上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法律无须加以规制,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妻子与丈夫约定,丈夫不得一次买一条以上的香烟,但丈夫到小卖部买了两条香烟,小卖部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购买香烟的约定,则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要特别强调的是,此种情况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是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如果是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一般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第三人需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对未直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  (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  一是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夫妻双方,取得的权利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产生的义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如丈夫在购买汽车时,与汽车经销商约定,该汽车购买合同只约束自己,不涉及妻子,则该汽车购买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汽车经销商与丈夫之间有效。  二是本条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虽然与《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4条存在关联,但并非婚后共同所得制的组成内容。即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仍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处分另一方的财产。同理,夫妻一方依据本条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所形成的债务与夫妻双方实行何种财产制并无直接关联。不过,《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所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是家事代理制的法律效果之一。另外,《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所规定的债务应指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之外的债务。  三是本条所涉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准民事法律行为场合亦可类推适用。适用指引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是变化的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二、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基于个人主义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虽因婚姻存在共同利益,但不能完全否认各自人格的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家庭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财产的处分等,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此时如果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主张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证明对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即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赠与他人价值较大的财产,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本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致。如果对夫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争议,由非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一方承担证明另一方的行为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关的举证责任更合理。

“丈夫送异性巨额财产、两套房两辆车”,广西女子起诉要求返还350万元

南宁女子景景(化名)称,丈夫与一名女子密切交往,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了该女子。2022年3月,景景起诉该女子,要求其返还丈夫赠送的350万元。4月4日下午,这起赠与合同纠纷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丈夫给异性转去巨额钱款

邱先生是一名知名企业家,是多家公司的重要股东。2000年,景景与邱先生登记结婚,养育着三个孩子。多年前,邱先生在南宁认识了时年25岁的叶女士,之后两人密切交往。

数年前,景景要求丈夫与叶女士分手未果。之后,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执。

邱先生表示与叶女士生育有两个孩子,“不可能放弃她,让她独自带两个孩子生活”。

叶女士多次给景景发来自己和邱先生的合影,并表示:“从来都不是我赖着邱××,我现在求他放过我,你自己跟他好好谈吧……如果你管不了他,请以后别再找我闹,更没资格骂我……”

景景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之一——邱先生给她发来的信息。

景景翻看邱先生的手机发现,丈夫经常给叶女士转去巨额款项,从2018年到2021年转了295万元。他还给叶女士在广西南宁和江西九江分别购买了一套房子,给她买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是奔驰。

景景提供的邱先生给叶女士的转款记录。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350万元

2022年3月,景景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邱先生离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离婚,两名未成年的子女由景景抚养,邱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万元。

2022年3月17日,景景将叶女士作为被告、邱先生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景景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邱先生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叶女士,侵害了她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她请求法院确认邱先生赠与叶女士350万元的行为无效,应当返还给她,叶女士支付资金占用费39万余元,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

因关键证据未调取休庭

4月4日下午,该案在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景景、叶女士和第三人邱先生未到场,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官表示,此案的关键证据即邱先生与叶女士之间的银行流水待法院调取,先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

景景的代理人称,叶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将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4月5日下午,记者分别电话联系了叶女士和邱先生。叶女士说“不方便”后挂断电话,邱先生则表示,他没有给叶女士钱,此案已进入诉讼阶段,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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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也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4、哪些机构能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老年人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

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11、什么叫做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

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

16、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

不能。

19、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可以。

20、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适用。

2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适用。

22、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吗?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务有约束吗?

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

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不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土地经营权能否向他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31、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抵押吗?

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

不能。

35、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不能。

36、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抵押吗?

不能。

3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

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什么叫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4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吗?

可以。

4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

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

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未付电费,供电人可以马上断电吗?

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50、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保证的方式?

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51、租赁合同需要书面订立吗?

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52、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需要证明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会造成租赁物损失才可以。

5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

55、没有约定租金何时支付,该如何处理?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6、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无法行使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时。

57、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吗?

有的。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8、承揽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9、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60、业主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不可以。

61、物业公司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62、业主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吗?

应当。

63、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吗?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64、没明确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吗?

可以,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65、合伙关系中,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66、对于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以。

67、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诉追责?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责;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追责。

68、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不能。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69、除随父姓或随母姓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吗?

可以。

70、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吗?

可以。

71、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吗?

有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约。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72、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73、近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4、家庭成员包含哪些范围?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5、我国的法定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7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

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

77、婚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78、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79、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需要。

80、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如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则有义务。

81、什么是离婚登记冷静期?

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自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82、分居满两年就可以法定判离婚吗?

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可以。但是困难的是需要证明感情不和且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才可以。

83、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4、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两名,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的除外。

8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四十周岁以上。

86、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

87、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何时消除?

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

88、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89、因遗嘱而被确定的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何处理?

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

90、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如何处理?

如要放弃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91、养子女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

可以。

92、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可以。

9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能否代位继承?

可以。

9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可以。

95、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96、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

9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吗?

可以,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9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推定由该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9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须承担侵权责任。

100、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1、胎儿也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4、哪些机构能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老年人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

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11、什么叫做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

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

16、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

不能。

19、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可以。

20、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适用。

2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不适用。

22、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吗?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务有约束吗?

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

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不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土地经营权能否向他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31、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抵押吗?

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

不能。

35、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不能。

36、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抵押吗?

不能。

3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

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什么叫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4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吗?

可以。

4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

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

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未付电费,供电人可以马上断电吗?

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50、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保证的方式?

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51、租赁合同需要书面订立吗?

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52、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需要证明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会造成租赁物损失才可以。

5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

55、没有约定租金何时支付,该如何处理?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6、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无法行使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时。

57、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吗?

有的。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8、承揽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9、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60、业主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不可以。

61、物业公司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

62、业主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吗?

应当。

63、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吗?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64、没明确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吗?

可以,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65、合伙关系中,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66、对于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以。

67、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诉追责?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责;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追责。

68、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不能。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69、除随父姓或随母姓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吗?

可以。

70、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吗?

可以。

71、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吗?

有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约。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72、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73、近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4、家庭成员包含哪些范围?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5、我国的法定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7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

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

77、婚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78、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79、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需要。

80、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如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则有义务。

81、什么是离婚登记冷静期?

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自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82、分居满两年就可以法定判离婚吗?

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可以。但是困难的是需要证明感情不和且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才可以。

83、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4、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两名,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的除外。

8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四十周岁以上。

86、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

87、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何时消除?

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

88、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89、因遗嘱而被确定的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何处理?

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

90、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如何处理?

如要放弃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91、养子女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

可以。

92、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可以。

9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能否代位继承?

可以。

9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可以。

95、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96、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

9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吗?

可以,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9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推定由该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9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须承担侵权责任。

100、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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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卿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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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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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你与清晨阳光
1楼 · 2023-08-24 09:34:56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