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是由自己的直系子女继承,也就是继承人,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个时候就可以代位继承。那么代位继承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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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二.如何办理代位继承?
1.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2.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3.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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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