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视情况而定。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视情况而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案件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每日均计算罚金数额,应当与前罪所处罚金数额保持一致。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对于批准或者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拘留的人使用传唤、拘传等措施。在审查起诉期间和审判阶段,可以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异地执行?
监视居住是可以异地执行的。根据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在有些刑事案件中,例如犯罪嫌疑人非本地,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基层刑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或者到律零网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