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江卿凉生合同事务 2024-04-06 15:45:49 527阅读 举报

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虽然附条件合同在附加条件出现时发生效力或失效,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任意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在满足所附条件时未能履行合同,则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因此,有条件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履行前和履行后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解除的合同有效吗

有终止条件的合同有效。只要合同符合其有效性所必需的法律要求,并且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就可以合法执行。在满足终止条件之前,合同仍然有效,对有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有条件,但行为性质禁止的除外。具有效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满足即告生效。另一方面,具有终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满足,即告无效。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嘛

  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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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卿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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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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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若相离
1楼 · 2024-04-06 15:43:49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