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理念,它意味着在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无罪,不得对其进行起诉。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理解存疑不起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如果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存在重大疑点,那么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是将案件送交法院审判。这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一种保护,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可能导致的错误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何种犯罪事实不清时,检察院可能存疑不起诉?
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可能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即起诉必须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充足的证据支持。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检察院需要尊重疑罪从无的原则,避免错误指控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时,检察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只有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否则应给予被告无罪的推定。这一原则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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