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男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对象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法律的进步,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男性实施性侵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并未明确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范围。
男性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刑法中被强奸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增加了“他人”一词,意味着男性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受害者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表述仍然限定为“奸淫幼女或者妇女”,并未将男性包含在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修正案十一):
1.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对于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有何具体标准?
在刑法中,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主要基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这里的“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1. 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即实际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行为,不论妇女是否反抗,都视为强奸罪的既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2. 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他人的阻止或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完成性行为,或者虽然有强奸的意图,但尚未开始实施行为就被发现或制止,这些情况通常被视为强奸罪的未遂。未遂的情况虽然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但仍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上会比既遂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为强奸罪的未遂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现行刑法未将男性明确列为强奸罪的受害者,但已通过修订强制猥亵罪的定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情况给予了法律保护。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对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的重视。未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立法改革,男性是否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讨论和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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