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法获取并散布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获取并散布个人信息是否触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得到个人同意,也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涉黄犯罪如何量刑?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涉黄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对于这类犯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的轻重会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决定。
1. 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量刑可能会更重。
2.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大规模传播、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等,量刑通常会加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结合案情的详细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何具体立案标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87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此类犯罪通常包括设立、维护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或者传播违法信息,以及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等行为。具体立案标准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可能或者将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次数、影响范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
3. 实际后果:是否已实际导致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或者对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中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例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
请注意,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尊重并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严禁非法获取和散布,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在数字化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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