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其手段或者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性、牵连行为的独立可罚性以及主观上的故意。
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性:牵连犯的构成要求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手段行为是实现目的行为的必要手段。
2. 牵连行为的独立可罚性:牵连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本身必须构成独立的犯罪,如果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3. 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对牵连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会触犯两个或多个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未直接使用“牵连犯”的概念,但相关条款如第二十二条、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了类似的情形。例如,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这两者就可能构成牵连犯。
牵连犯的刑罚如何决定?
刑法中,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这些罪名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等直接的内在联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数个犯罪,但这些犯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那么应当按照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犯有数罪的,除本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而牵连犯则根据其特殊性,适用“从一重处断”的规则,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需要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牵连犯涉及的各个罪名法定刑相同或者基本相当,也可能考虑并罚或者选择其中一罪处罚,这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和法官的裁量。
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牵连犯?
刑法中,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但这些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通常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构成了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又构成了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牵连犯。
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而杀人,盗窃是目的,杀人是手段,这就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又如,行为人伪造证件后用于诈骗,伪造证件是原因,诈骗是结果,这就是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可能触犯了多个罪名,但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一般只按照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对此有所规定:“对犯有数罪的,除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表明,对于牵连犯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通常不会对每个罪名都进行独立量刑,而是会择一重罪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牵连犯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在诈骗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这些行为可以视为诈骗罪的牵连行为,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牵连犯的构成需要满足行为人的单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以上罪名,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在实际判决中,通常会选择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牵连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常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按照其中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定罪量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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