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审查,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并可能引起法律责任。具体后果包括复议机关可能需要支付赔偿,以及可能面临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问责。
行政复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查有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这个期限未做出决定,即构成了违法行为。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2.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可以补充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是有权在复议过程中补充证据材料的。行政复议法鼓励充分、全面地揭示事实,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裁决这种补充并非无限制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并且符合法定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发现有新的、重要的证据材料未在原行政行为决定时提交,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供的,可以在复议申请提交后的一定时间内补充提交。这些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不能是人为延迟提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这两条法律规定表明,虽然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申请人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只要这些证据能证明其主张并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可以补充证据材料的,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且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过程中,原行政行为何时应当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制度。关于原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执行问题,一般情况下,原行政行为并不会自动停止执行。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申请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原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通常不停止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或决定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否则不仅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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