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货架上标注价格通常被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这意味着消费者看到价格后提出购买意愿(即承诺),而商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个承诺。
商家在货架上标注价格,是否已对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家在货架上标注价格,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并不构成对所有消费者的无条件承诺。只有当消费者明确表示购买并支付相应价格时,商家接受此行为,才构成了合同的成立,即商家的承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预售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是否违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商家预售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交付的商品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被视为违约行为。违约的判断主要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信,不得欺诈;全面履行原则则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时,通常基于商家提供的商品描述、图片、价格等信息做出购买决策,这些信息构成了预售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实际交付的商品与这些信息不符,那么商家可能违反了合同条款,构成违约。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预售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改正、赔偿损失,甚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解除合同。具体法律责任的判定会根据实际情况,如信息不符的程度、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
商家在货架上标注价格的行为,主要被理解为一种要约邀请,而非直接的要约。在实际交易中,消费者选择商品并完成支付的行为才是合同成立的关键,此时商家的接受构成了合同的承诺具体的法律解释可能会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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