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灭失或毁损风险的承担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一般原则是,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风险通常由承租人承担,但若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损失,出租人则需承担责任。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风险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租赁期间,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的损失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同时,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延迟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如果租赁物的损失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对租赁物改良导致损坏的责任认定?
租赁物的改良和损坏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合同法》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必须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基本性质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果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改良,或者在改良过程中造成了租赁物的损坏,那么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出租人同意了承租人的改良,但在改良过程中由于承租人的过失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人仍然需要负责。但如果是因为改良方案本身的缺陷或者非承租人过错导致的损坏,责任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规定表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改良的权利和责任都受到法律的明确约束,任何行为都应以不损害出租人权益为前提。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承担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来判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此类风险的责任归属,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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