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农户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这一过程涉及到多项关键性的政策条款,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
土地流转涉及哪些关键性的政策条款?
1. 土地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无权买卖土地流转的核心是经营权的转移,而非所有权。
2. 承包权与流转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流转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但需遵守法定程序并报发包方备案。
3. 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且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4. 流转收益: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但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土地流转后,原土地性质是否必须保持不变?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在农户之间、农户与非农户之间、或者农户与企业之间进行的转移。根据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原土地性质通常需要保持不变,即农地用于农业用途,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土地流转时必须遵守“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兼并等)并且符合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后原土地性质应保持不变。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流转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的合法、有序、公平流转,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农户和接收方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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