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刑讯”在刑讯逼供罪中如何定性定量?

栖身星河之中社会热点 2024-04-17 05:27:38 236阅读 举报

"刑讯"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核心要素。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事务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此罪名涉及到对人权的侵犯和司法公正的破坏。

“刑讯”在刑讯逼供罪中如何定性定量?

刑讯逼供罪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性质属于犯罪行为。刑讯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折磨,如打骂、捆绑、冻饿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等。这些行为如果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将加重刑事责任。

定量方面,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具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讯逼供罪所指的逼供包括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刑讯逼供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主要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特定供述或者证言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

刑讯逼供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物理折磨:如打骂、体罚、过度疲劳、剥夺睡眠、限制饮食等;

2. 心理恐吓:如威胁家人安全、诬陷、欺诈、侮辱人格等;

3. 使用药物或特殊设备:如注射药物影响神志、使用电击器等;

4. 创造恶劣环境:如长时间关押在恶劣环境中,如过度寒冷或炎热、潮湿等;

5. 其他非法手段:任何其他非正常、非人道的方式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供述。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是指公检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行使侦查权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特定的供述或者承认犯罪的行为。认定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主要依赖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存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如伤痕、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2. 供述的可靠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没有压力或胁迫的情况下与事实不符,而在遭受可能的刑讯逼供后突然相符,这可能是刑讯逼供的迹象。

3. 反驳机会: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权反驳控方的证据,如果他们声称供述是在被迫情况下作出的,应予以考虑。

4. 审查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侦查阶段的取证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其中就包括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

以上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认定进行的分析,实际情况可能会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讯逼供罪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侵犯,法律对此持零容忍态度。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保障人权、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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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栖身星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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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栖身星河之中
1楼 · 2024-04-17 06:13:38

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