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民诉中确定管辖的原则和不同管辖的标准是什么?
在民事管辖中一般原则是按案件发生地和原告就被告等原则受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法院指定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