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疏雨萧萧千行泪法律百科 2024-04-23 21:44:22 204阅读 举报

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即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依法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此类情况在法律上属于特殊情形下的犯罪行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1. 终止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收监当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其行为已明显违反法律,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立即终止其监外执行。

2. 新罪处理:对于在监外执行期间所犯的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意味着,对于新罪,法院需单独审理并作出判决,然后与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3. 并罚原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多次有期徒刑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收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不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上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的实施,旨在兼顾罪犯的个人特殊情况与社会公共利益,既保证刑罚的执行,又尽可能减少对罪犯生活、工作及家庭的影响,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性质与刑期: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 具体适用情形:

-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此处的“严重疾病”通常指罪犯患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或导致身体功能严重丧失的疾病,且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保外就医旨在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

- 怀孕或哺乳妇女:这是基于对女性罪犯及其新生儿的人道关怀和特殊保护,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在孕期或哺乳期内,监禁环境可能不利于母体健康和婴儿成长,因此允许此类罪犯在监外执行。

- 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对于因年老、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如果其在社会上执行刑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这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

3. 社会危险性评估:即使罪犯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监外执行时,还需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确保其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如存在逃脱、再犯罪等风险,法院可能会拒绝监外执行申请。

4. 保证人制度: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同时,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如有违反,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犯罪性质与刑期限制、具体适用情形(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评估以及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和罪犯个人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对于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罪犯,我国法律规定应立即终止其监外执行状态,并对其新犯之罪进行单独审判,而后与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这一系列举措旨在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也警示所有监外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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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疏雨萧萧千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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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少年时光祭
1楼 · 2024-04-23 22:09:22

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