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确实具有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和调查的权力,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
监事会有无权力调查公司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这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提出纠正建议。监事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何种情况下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为面临严重财务困境但仍有挽救可能的企业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其目的是通过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从而避免企业直接破产清算,实现企业、债权人、股东乃至社会经济的多赢局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适格: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应为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不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2. 存在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企业必须处于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状态。
3. 具有挽救可能性:破产重整程序适用于那些虽然陷入财务困境,但其主营业务仍具有市场价值,核心资产质量较好,通过适当的重组方案可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若企业已经丧失经营价值,无挽救必要,则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 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通常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申请启动。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重整,表明其有积极寻求自救的意愿;债权人申请则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长期拖欠债务,且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此外,持有债务人股权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也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5. 法院裁定:申请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法院在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并确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的情况下,才会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正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规范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
- 第二条规定了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明确了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
-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及受理程序。
2. 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对破产重整的具体操作细节、程序要求、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等方面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规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需满足主体适格、存在破产原因、具有挽救可能性等条件,并经由法定主体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后方可启动。整个过程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通过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实现重生。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的调查权,有权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权益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依规,尊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不得滥用职权。
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