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在受贿罪从重处罚中的作用是什么?

少年时光祭法律百科 2024-04-23 22:02:42 449阅读 举报

刑法中,“利用职务便利”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对于量刑具有显著影响。这种行为通常会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在受贿罪从重处罚中的作用是什么?

在受贿罪的定义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工作中拥有的权力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或索取财物。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以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影响到受贿罪的定性和量刑,一般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会比普通受贿罪的刑罚更重。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表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尤其是索贿,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既遂形态有何特征?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这一罪名中,既遂形态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故意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物,并意图为其谋取利益。

3.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已经完成了财物的交付和接收。

4.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承诺、实行或者已经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这里的“利益”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但只要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就可以视为既遂。

5. 财物的归属:财物已经被行为人实际控制,不论是否已经使用或者挥霍,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形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以上分析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受贿罪的定义,但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贪污受贿罪中的具体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贪污受贿罪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两类犯罪的主体通常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并非仅局限于传统的公职人员,其范围具有一定的广度和复杂性。以下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罪中具体范围的回答

1.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等。他们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单位虽非国家机关,但因其资产性质为国有资产,其工作人员在单位中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经营等公务职能,因此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虽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但由于其被原单位委派并代表原单位行使一定公务职权,故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受托管理国有土地、森林、滩涂等资源的承包人、承租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5.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情形: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例如,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六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形下的认定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如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罪中的具体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还涵盖了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受托管理国有财产、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各类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结合其实际工作性质、职务内容、职权来源等因素,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考量。

“利用职务便利”在受贿罪的从重处罚中起着关键作用,它加重了犯罪的严重性,反映了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这也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以确保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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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你与清晨阳光
1楼 · 2024-04-23 22:02:42

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