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刑法》及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此行为须满足特定条件,如雇用者明知童工年龄、明知工作性质危险且严重损害童工身心健康等,才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危重劳动罪”。
何种情况下,雇用童工可被视作从事危重劳动罪?
1. 明知童工身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等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劳动雇主在知晓或应当知晓雇佣对象未满法定劳动年龄的情况下仍予以雇佣,即构成非法雇用童工。
2. 明知劳动性质危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列举了童工不得从事的各类高危行业和岗位,如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等。若雇主明知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此类危重劳动范畴,仍让童工参与,表明其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主观认知。
3. 严重损害童工身心健康: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不仅可能导致其身体机能受损,也可能对其心理健康产生长期负面影响。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只有当这种劳动“情节严重”,即造成童工身体健康或者生命严重损害的,才构成犯罪。具体判断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童工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4.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实施的上述行为,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具体列明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行业、岗位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罪行构成要件有哪些?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具体涉及“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罪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其中,直接实施雇用行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以及明知存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而予以默许、纵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均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所雇用的是未满法定年龄的童工,且明知其将从事的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危重劳动,却仍决意实施雇用行为。对于童工年龄和危重劳动性质的明知,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供述、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
3.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管理制度。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不仅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影响其正常成长和发展,也违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
4. 客观要件:
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实际雇用童工并使其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危重劳动则指超出未成年人体力、智力承受范围,对其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劳动,如矿山井下、有毒有害、高空作业、繁重体力劳动等。
结果要件: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已经发生,且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这包括但不限于童工身体受到伤害、健康状况恶化、学业中断、人格发展受阻等。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只要行为本身已构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犯,也可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明确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该条款确立了禁止雇用童工的基本原则。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罪行构成要件包括特定的犯罪主体、故意的主观心态、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的客体、实际雇用童工并使其从事危重劳动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这些要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关键在于:雇主明知童工身份、明知劳动性质危重,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童工的身心健康,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雇用童工,更不能让其从事危重劳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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