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非故意虚假陈述责任?

茶笺油灯法律百科 2024-04-30 00:10:13 503阅读 举报

非故意虚假陈述责任是指在没有欺诈意图的情况下,因过失或疏忽提供了错误信息,导致他人信赖该信息并遭受损失时,陈述方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类责任主要关注于信息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其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非故意虚假陈述责任?

非故意虚假陈述的责任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当一方因信赖另一方提供的不准确信息而遭受损害时,即便该信息的提供并非出于故意欺骗,提供方仍可能因其过失行为负责。这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即使非故意,但若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错误的情况,仍然构成过错。

2. 注意义务:在特定情境下,如合同谈判、信息披露等,当事人负有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即便无欺诈故意,也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注意而承担责任。

3. 信赖利益保护:受害者因信赖虚假陈述而采取行动,导致财产或合法权益受损,法律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允许受害者向责任人索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错误信息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特别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对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规定,特别是在资本市场领域,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严格,即便是非故意的虚假陈述也可能面临重罚。

虚假承诺算违约吗?

在回答“虚假承诺算违约吗?”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虚假承诺的含义以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虚假承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向对方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或保证,诱使对方基于该错误信息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虚假承诺可以构成违约,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成立与生效:虚假承诺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一方因信赖对方的虚假陈述而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基于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即合同从未产生过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若虚假承诺导致合同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500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有过错的一方”即指实施虚假承诺的一方,因其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承诺明显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使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虚假承诺方仍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虚假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违约。一方面,如果合同因虚假承诺被撤销,那么虚假承诺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即使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虚假承诺方也可能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470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法规明确了虚假承诺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并规定了因虚假承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为认定虚假承诺构成违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未发现虚假陈述可追诉期?

“未发现虚假陈述”的情况通常涉及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体指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未被相关监管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察觉或证实。关于此类情况的追诉期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假陈述行为的追诉期并非自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是自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者更正之日起算。这是因为,对于未被发现的虚假陈述,其对市场和投资者的误导效应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在揭露或更正之前并未消除。只有当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投资者或相关主体才可能知晓并据此主张权利。

其次,我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即追诉期)作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未发现虚假陈述”的情形,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投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行为之日。如果虚假陈述行为一直未被发现,则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因此不存在超过追诉期的问题。一旦该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投资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这一事实后,诉讼时效便开始起算。此时,投资人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为三年)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第七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第八条: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对于“未发现虚假陈述”的情况,其追诉期并不受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时间的影响,而应自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之日起算。只要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后,投资者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即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不受追诉期限制。

非故意虚假陈述虽不同于故意欺诈,但仍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特别是当这种陈述导致他人信赖并遭受实际损失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提供信息时都应秉持高度的谨慎和诚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非故意虚假陈述导致的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处理,合理界定责任范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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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茶笺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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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评论
若相离
1楼 · 2024-04-30 00:26:13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