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擅自转移财产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隐瞒、欺诈、伪造等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私自处分或转移至他人名下,旨在减少对方在离婚时应得财产份额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公平原则,也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该行为进行界定,并援引相关回答。
如何界定夫妻间的擅自转移财产行为?
1. 行为性质:擅自转移财产行为首先表现为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明显背离了夫妻间的信任与合作精神。
2. 行为特征:擅自转移财产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对方同意,即未取得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2)采取隐瞒、欺诈、伪造等手段,如隐匿收入、虚构债务、伪造交易记录等;(3)目的是使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获得不正当利益,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 财产属性:被转移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这些财产,即构成擅自转移财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范围?
1.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除个人特有财产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这通常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
2. 夫妻个人财产:指的是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后属于个人特有的财产,如因继承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3.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或者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明确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考虑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双方贡献度以及是否有特殊约定等因素。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界定夫妻间的擅自转移财产行为,需考虑其是否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未经对方同意且采用不正当手段,以及被转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类行为一旦被认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害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在必要时追究侵权责任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秉持诚实、公正的态度,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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