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或者他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此类犯罪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名不仅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包括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具体分析如下:
1.行为特征:犯罪主体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或其他影响力,能够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促成不正当利益的获取,并意图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实际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量刑依据。
普通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何不同?
普通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都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范畴,但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身份不同:
普通受贿罪的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则不直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员通过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
2. 受贿行为方式不同:
普通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包括合法和非法的利益),并以此为条件,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则是上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利用影响力”并不需要实际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存在这种意图和行为即可。
3. 对“职务便利”的依赖程度不同:
普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基于行为人对职务便利的实际利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事务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并不要求行为人直接拥有或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影响他人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请托目的,这种犯罪更侧重于对他人职务影响力的滥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普通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行为方式上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身份、受贿行为方式以及对“职务便利”的依赖程度。普通受贿罪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必须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无需直接利用职务便利。这些差异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不同类型贪腐行为的精准打击和区别对待。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惩治,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对于涉嫌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正性。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是预防此类犯罪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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