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今年30工龄18
别问,问就是加班帮忙“提速增效”的
提起加班
小亮有话说
公司的下班时间是18点
按通常认知,下班后的工作时间就算加班
但公司的《员工手册》却规定
18点—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
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
这操作合法吗?
被“偷”走的那段加班时间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一起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
人社君带你看看这种案子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16年,小亮入职某公司,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小亮:
《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
入职后,小亮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随后,小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万余元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根据小亮考勤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小亮加班工资3.2万元。公司、小亮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人社君,公司可以自行规定员工加班时长的计算方法吗?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那为何公司还要支付小亮加班工资呢?
法院指出,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合理用餐时间;且员工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小亮的加班事实,判决该公司支付小亮加班费差额3.2万元。
我们应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违法规避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
部分内容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内容
编辑: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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