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如果亲生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或者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子女没有法定的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承担抚养义务,但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接下来就让法头条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亲生父母死亡子女由谁抚养?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如果亲生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或者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子女没有法定的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承担抚养义务,但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我国的法定抚养人有哪些呢?
我国法定具有抚养义务的人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父母也包括了于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或养父母。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担抚养义务或者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抚养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抚养义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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