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件情况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综合庭审理了一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原告于某与被告贾某经人介绍认识而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及钱财问题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原告于某发现被告贾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有一处房产登记在被告贾某个人名下,应认定为于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于某认为贾某在某公司享有股权,应为其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是于某起诉贾某,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一)实物分割法,即双方各自取得应得的份额,但以不影响财产的功效、价值、用途为前提。
(二)价金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物不能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价值与用途的情形。
(三)价格补偿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分割给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对方补偿其相当于应分得财物部分价值的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共同财产要怎么认定?
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都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