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四川凉山普格县发生一起命案,邻里双方因矛盾纠纷发生械斗,造成1死6伤。然而,负责主办该案的侦查员未对主犯阿某积极采取追逃措施,造成阿某负案长期在逃。到了2015年,该侦查员在任乡派出所所长时,收受5000元好处费,将阿某身份漂白为“吉某”,致其作案后长期外出打工,在外地结婚生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捕。2020年,潜逃15年的阿某落网,被判处无期徒刑。2023年10月,负责主办该案的侦查员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在收受他人好处后,在未实际核实上户人员补录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违法补录上户制造、提供便利条件,间接导致在逃犯罪分子身份漂白、长期潜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情形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越权审批、违规操作、以权谋私等。
2.超越职权,擅自作决定;
3.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4.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怎么判?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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