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系四川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承包的外省某工程项目上不慎受伤,经受伤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但参保地人社部门一直未出具认定工伤决定,遂导致工伤保险无法报销,于是,该公司重新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待其再次提出申请支付时,社保中心答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能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法报销医疗费用。面对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这一问题,公司在与社保中心协商无果后,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社保中心给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四川某公司重新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用,四川某公司撤回对某社保中心的起诉。
工伤该怎么报销?
(1)用人单位或者发生工伤的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调查审核;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1、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