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婚后儿子给父亲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知乎(婚后儿子给父亲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往往寄托着对子女婚姻幸福的期望。那么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今日说法#@白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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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情况较为复杂,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作出修改调整。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过去的法律规定,这一新规坚持了《民法典》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机制,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做出的补充完善,即有约定先从约定;也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大修改,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提示
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要进一步约定清楚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及配偶;如是借款,也要约定清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避免日后引发纠纷。(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一方父母在儿女婚后为其出资购买的房屋,是谁的财产?
·案情回放
大黄(男)和小晶(女)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大学期间相恋,大学毕业后就结婚了。婚后,大黄的父母为大黄和小晶出资购买了婚房,登记在大黄名下。1 年前,大黄为了追求自己的事业,不顾小晶的反对,毅然决然地去了外地--深圳。为此两人大吵一架,感情出现了危机。异地1年后,小晶认为两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不想再继续下去,就向大黄提出离婚。大黄同意了,但是对于大黄父母在婚后出资为他们购买的房屋,小晶认为自己也有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屋到底属于谁?
·法律解析
由于房款数额太大,很多父母都会资助孩子买房,但是,不同时间节点为子女出资买房,房产的归属也会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29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原则上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是看双方有无约定,无约定的,则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 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系存续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中,大黄的父母在大黄婚后为大黄和小晶出资购买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对夫妻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大黄和小晶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
大黄(男)和小晶(女)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大学期间相恋,大学毕业后就结婚了。婚后,大黄的父母为大黄和小晶出资购买了婚房,登记在大黄名下。1 年前,大黄为了追求自己的事业,不顾小晶的反对,毅然决然地去了外地--深圳。为此两人大吵一架,感情出现了危机。异地1年后,小晶认为两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不想再继续下去,就向大黄提出离婚。大黄同意了,但是对于大黄父母在婚后出资为他们购买的房屋,小晶认为自己也有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屋到底属于谁?
·法律解析
由于房款数额太大,很多父母都会资助孩子买房,但是,不同时间节点为子女出资买房,房产的归属也会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29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原则上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主要是看双方有无约定,无约定的,则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 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系存续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上面的案例中,大黄的父母在大黄婚后为大黄和小晶出资购买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对夫妻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大黄和小晶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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