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

不坠青云法律百科 2025-01-18 14:49:12 215阅读 举报

不知情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不了解,今天小编整理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具体是什么情况。

不知情销赃罪多少金额要判刑?

销赃金额达三千元即触犯刑法,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1、关于销赃罪量刑金额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解释:对于犯罪人销赃的金额或者是其非法所得产生的利益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时,司法部门要进行立案处理。

2、而对于犯罪情节的轻重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犯罪金额或者犯罪金额与其所产生的利益达到十万元或其以上时,法律规定此为犯罪情节严重,或者违法金额在五万元以下,但是屡次违法,违法次数在十次以上的,算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而如果犯罪次数在三次以上,但是犯罪金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时,也算情节严重。如果因为犯罪人的隐瞒造成司人员无法及时查处与之相关案件,造成巨大的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案件情节也十分严重。

3、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的,一般对犯罪人做为期三个月的拘役或者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司法人员会根据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依法的判处。而对于犯案情节严重的,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下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定情况:

(1)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收益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

(2)一年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或救灾、抢险等特殊物资;

(4)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获,且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责。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情况下销赃罪会被处罚?

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不知情销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在不了解真相或情况下进行的销赃活动通常并不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然而,若行为人对所进行的收购行为确实无法辨认其所得物源自于犯罪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无法确定为犯罪性质。但是,倘若在接手之后才意识到此赃物源于犯罪行为仍保持出售,那么这便有可能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明知”的判断,将会综合考虑到物品的来源、价格、交易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
作者:不坠青云
链接:https://www.law00.com/p/8126.html
来源:法律百科
本文由本站用户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前请先查看【免责声明】考试集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若此文章存在违规行为,您可以点击 “举报”


登录 后发表评论
1条评论
云中探戈
1楼 · 2025-01-18 15:16:12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