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不了解,今天小编整理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具体是什么情况。
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

累犯一律加重10%-40%的基准刑,且最低不少于三个月,此为《刑法》第65条的明文规定。
该条款下,经刑事处罚执行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者,即认定为普通累犯。
加重处罚,不是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只适用于量刑原则。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累犯的认定是满足三个条件?
1.主观条件,需满足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
2.刑罚条件,前罪所被判之刑罚以及后罪所罚之刑罚皆须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
3.时间条件,后罪之实施须在前罪所判刑罚时效结束之后或获得特赦之后的五年之内;
4.上述三项条件需同时满足,方能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能不能取保?
累犯一般不可以取保。
从法律规定看,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很难认定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累犯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也可能在严格审查下予以考虑,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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