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索要恋爱花费,法律上一般不支持。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的自愿支出,如未超双方经济条件,视为示爱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分手后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一、分手索要恋爱期间花费费用合理吗
分手索要恋爱期间花费费用,从法律角度而言,一般并不被支持为合理行为:
1.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基于感情而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这些花费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通常被视为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
2.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些费用,往往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二、分手后能否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
分手后,一方不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
1.这些花费往往是基于双方感情而自愿支出的,属于双方共同维系恋爱关系的一部分。
2.除非有证据表明这些花费是出于欺诈、胁迫或其他非法目的而给付的,否则,法律并不支持分手后要求返还这些费用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利人如果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但恋爱期间的花费并不符合这一情形。
三、分手后同居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快车提示在分手后,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如下:
1.需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1)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视为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2.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财产,如工资收入、继承的财产等,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3.对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