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不一定可以拒绝接回家住,需依据探视约定。若约定未明确允许接回家住,探视权人通常不能擅自决定。探视权旨在保障见面交往权,非剥夺抚养权,行使需遵约定,接回家住需双方协商一致。
一、探视权可以拒绝接回家住吗
探视权并非一定可以拒绝接回家住,取决于具体的探视约定和法律规定:
1.根据双方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如果约定中并未明确允许将孩子接回家住,那么探视权人通常不能不能擅自将孩子接回家住。
2.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双方之前的约定,不得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3.如果探视权人希望接孩子回家住,需要与直接抚养方进行协商,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实施。
二、探视权中孩子能否接走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探视权中,孩子能否被接走,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以及孩子的年龄等因素。
1.如果双方约定了可以带孩子出去玩或者短暂逗留,那么探视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是可以将孩子接走的,但一定要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孩子送回。
2.探视权人不能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孩子带走。
3.对于0~3岁的幼儿,由于他们的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且无生活自理能力,因此通常只允许未抚养方进行探望,而不允许接走。
4.对于3~10岁的儿童,由于他们的适应能力增强,所以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但具体情形仍需由父母双方协定。
三、探视权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该条规定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如果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则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在行使探视权时,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之前的约定,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