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办理,因涉及身份关系变更。但特殊情况下,如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依规采取公告送达或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影响原则要求。
一、离婚起诉需要本人办理么
离婚起诉,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则上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1.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对于离与不离的表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
2.调解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其调解结果是否能使双方“解”开矛盾,也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达意愿才算数。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到庭。
3.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此时对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虽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但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也可依法作出判决。
二、离婚诉讼是否可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缺席判决的。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会增加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具体状况的难度。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离婚缺席判决的特殊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缺席判决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此时另一方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对下落不明的一方进行通知,若其仍不到庭,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虽然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但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且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也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3.当事人因患重病等原因无法出庭的,同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无法出庭的原因,并请求法院进行缺席判决。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缺席判决,都是基于法律对离婚诉讼特殊性的考虑,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