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侵占职务罪怎么认定的案例(侵占职务罪怎么认定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朱某系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班组长,其中一项职责就是清点生产过程中剩下的废铜数量,并登记入库单,然后将这些废铜运送至仓库交由库管员统一保存。2020年8月份开始,朱某故意在填写入库单时少登记2箱,之后将全部废铜运送至仓库,并在夜班结束前再返回仓库将未登记的废铜运走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朱某通过此种方式,在2020年8月份销售获利将近4万元,并在同年9月份被公司发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该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乍一看,朱某作为生产班长,利用运输废铜的职务便利,盗窃生产剩余的废铜,好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细究案件细节之后就会发现其行为是典型的盗窃。
首先,职务侵占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种条件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但朱某作为生产班长,其职责主要对生产的废铜进行入库,在对废铜进行装箱、入库的过程中,其对废铜是有实际控制的,但是在此过程中朱某并未将废铜占为己有。公司有专门的仓库保管员,当废铜进入仓库后,废铜实际上就由公司的仓管人员保管,朱某是无权再对废铜进行处置的,此时的废铜就不是朱某基于职务行为可以占有的,因此当他再返回仓库将废铜拿走的时候,就是将废铜从公司转移占有的过程,因此可以直接评价为盗窃。
其次,鉴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过高,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也主张限制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而限制适用职务侵占罪。只有行为人对所掌握的财物,具有实际支配权时,才宜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仅仅是“过手”,没有实际地掌握、支配财物,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朱某的行为系盗窃,且金额已达犯罪标准,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证据指引】职务侵占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侵占所做的准备;
(3)拟用侵占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侵占财物的
(6)被侵占财物的用途、去向;
(7)职务侵占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单位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主观目;
(2)被侵占财产的数量、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辨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岐山检察: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辨析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工程公司临时聘用的货车司机。2022年5月至7月,王某经事前与刘某通谋,由王某在向工地运送专用钢筋时,在沿途指定一砂石厂内偷卸少量卖与刘某。至案发时,已盗卖货物15次,涉案财物价值6.8万元。
【分歧】
对于王某如何定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货运车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负责把货物安全、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对货物不负有保管、支配、处分的权利,其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之便,王某利用容易接近作案对象的工作便利,结伙他人窃取货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处罚。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实务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同属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除了与盗窃罪相同的“窃取”这一行为手段,还包括“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4)在客观方面上,职务侵占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自己依照职务所直接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最大区别。(5)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需要详细说明的是第(4)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而言之就是指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易接近目标、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本案究竟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点是区别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显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偷窃行为,那么就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工程公司临时聘用的货车司机。2022年5月至7月,王某经事前与刘某通谋,由王某在向工地运送专用钢筋时,在沿途指定一砂石厂内偷卸少量卖与刘某。至案发时,已盗卖货物15次,涉案财物价值6.8万元。
【分歧】
对于王某如何定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货运车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负责把货物安全、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对货物不负有保管、支配、处分的权利,其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之便,王某利用容易接近作案对象的工作便利,结伙他人窃取货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处罚。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实务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同属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除了与盗窃罪相同的“窃取”这一行为手段,还包括“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4)在客观方面上,职务侵占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自己依照职务所直接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最大区别。(5)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需要详细说明的是第(4)项,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而言之就是指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易接近目标、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本案究竟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点是区别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显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偷窃行为,那么就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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