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1. 物证:指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这些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2. 书证:包括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和物理性,同时也反映了人的思想。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需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并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4. 被害人陈述: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这种证据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针对专门性问题,且客观性较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笔录记录了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的勘查、检验过程,以及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进行的检查和辨认。
8.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二、刑事证据的要求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性:
1.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言词证据中,只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证据价值。
2.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
3. 合法性:
- 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 证据需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还需注意:
-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对案件的判处必须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