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兴的潘女士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说对方偷偷将公司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其父亲,企图以此“霸占”财产。
2009年,男方朱某与女子潘某登记结婚。婚后,朱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与父亲及案外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公司,朱某占有公司股权49%,朱某父亲占1%。2020年,朱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请。两个月后,朱某与其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所有公司49%的股权计24.5万元,以0元价格无偿转让给父亲,并办理了公司变更手续。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刘超
潘某发现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某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取得49%股权,该股权所对应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处置该股权。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刘超
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朱某以0元的对价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的父亲,明显是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为他们双方是一种恶意串通的行为。
朱某父亲在明知朱某夫妻已进入离婚阶段,且对财产性权益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仍以0元的对价受让其子在公司中属于朱某、潘某共同财产的股权,其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明显损害了潘某的权益,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向其父亲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无效。
来源: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