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怎么定损?”的相关问题,法头条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听听法头条法务给出了哪些意见吧。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怎么定损?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5)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定损有时间限制吗?
交通事故定损伤期间一般是有限制性的。对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以及完成的期限一般是不能超过二十日的;对于超过时间的,最长是不得超过六十日,并且需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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