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
1. 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若该疾病非自残自伤所致,并且其保外就医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 怀孕或哺乳: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时,考虑到其特殊生理状态,可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通常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
3. 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害社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若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也可适用此措施。
在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时,即罪犯因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监外执行。若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条件或严重违反规定,应及时将其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的含义: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它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因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而暂时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其原属的基层组织或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办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办理程序因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判决时直接决定:在判决时,若罪犯已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决定,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执行过程中的审批: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若罪犯出现监外执行的条件,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 看守所、拘役所的处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相关决定同样应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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