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将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同伙留置在特定的场所,以便了解核实清楚所涉及的违法违纪问题。这是2018年《监察法》出台后出现的新概念,用以替代原先的“双规”措施。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期限和程序规定。关于“留置人员是否一定有罪?”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律零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5留置人员是否一定有罪?
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法定强制措施,主要针对被调查对象可能存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对被调查人进行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果经过调查,认为被调查人存在犯罪行为且证据确凿,会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即使被调查人被留置,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会被认定为有罪,最终是否有罪还需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人员需要留置多久?
留置人员的留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即最长可达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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